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: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】

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,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,激发市场主体活力,税务总局印发公告,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。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...

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,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,激发市场主体活力,税务总局印发公告,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。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,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,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,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;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,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,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。

  • 发表于 2021-06-28 11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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